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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商联常委考核管理办法
工商联常务委员会作为工商联常设领导机构,对执委会负责。为了使工商联常委会的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确保工商联组织的严肃性,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履职要求:
(一)工商联常委必须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履行会员义务和常务委员职责。
(二)凡区工商联召开的常委会、执委会,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召开的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征求意见会和传达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等的有关会议,都是充分体现工商联地位和发挥工商联组织作用的重要活动,原则上要求常委会委员必须参加。
(三)常委会委员参加各种会议、活动,实行签到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并定期进行通报。常委会、执委会必须是委员本人到会,不能委托他人代替。
(四)被通知参加会议、活动的常委,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向区工商联请假。除常委会、执委会、主席会议以外,视情况可委托他人列席会议,听取会议精神。
一、考评内容:
(一)政治思想素质。
(二)企业发展状况(包括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参加工商联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获得荣誉情况(获区级以上表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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