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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岗位工作量的确定和考核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某某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教职工的岗位工作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工作量的确定
一、工作量的定义
中心教职工的工作量是指在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根据校外教育工作的特点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长度、内容、数量、质量的总称,包含教学工作量和行政工作量。
二、劳动及休假时间
(一)劳动时间
1.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及《某某区青少年活动中心2018年工作要点》精神,中心教育教学时间每学年分为三个学期,其中春季16周课次,暑期集中12周课次,秋季16周课次,总计培训课程44周课次。含教职工业务集训、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准备、教育教学总结、教科研等工作。
2.每周工作时间
春季、秋季:周三至周五08:30—18:00
周六周日07:30--18:00
暑假采取集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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