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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畜禽养殖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晋级国家级三优模范城市,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即北至北大沟、南至双河乡联心村罗家屯、东至河北乡新民村马家窝棚、西至古城镇新好村范围内。第三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从事鸡、鸭、鹅、兔、猪、羊、牛、马、鹿等畜禽养殖活动。
第四条畜禽禁养管理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禁养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负责禁养前期宣传发动工作,负责规划区调查、电视公告、宣传单印发、入户宣传,做到规划区内每个养殖场(养殖户)都知道畜禽禁养,鼓励其自愿放弃养殖或转移到县城规划区外养殖,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形成合力。
(二)县畜牧局、县环保局联合执法,依法取缔有执照的养殖场和无执照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指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兔1000只以上、狐(貂)300只以上的养殖场。
(三)县城管局依法取缔无执照且小于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户。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草原禁止放牧,有属地的纳入村规民约;县畜牧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县城管局对上道(路)牲畜也要发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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