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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公司在岗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连续工龄当年满1年、10年、20年的,从到期的下月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其中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奖金按所在单位当月的考核比例计发,不含中夜班津贴、保健、上岗工作餐等岗位性特殊津贴和福利。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若在休年休假后,再请病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凡有哺乳假(不含生育假)和工伤假职工,其假期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若当年已休年休假的,则在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凡属受开除公司籍留公司察看期间的人员;受刑事、治安处罚拘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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