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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访工作约谈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约谈适用情形
1、未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包括重复个访、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2、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不及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以及12345政风行风热线所反映的问题,不按时报送信访事项和12345政风行风热线处理答复意见,不及时回复12345政风行风热线反映人,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赴省进京上访的。
3、未按镇来信来访接待中心和政府办要求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及12345政风行风热线所反映问题的解决工作,稳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两次以上重复赴省进京上访的。
4、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力或稳控措施不到位导致上访人因同一信访事项到镇上访3次以上的、到镇集访2次以上的、一次性去xx、xx、赴省进京集访5人以上的,或在国家、省、市重大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发生赴省进京上访的。
5、对12345政风行风热线所交办问题的化解工作不力,稳控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同一反映人重复拨打12345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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