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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县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有效防治乱作为、不作为,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更好地促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根据《xx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10〕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履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职责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第三条执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收入收缴、票据管理以及内部管理情况。满分为100分。第四条规范执收行为情况考核计3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一)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征收的,计4分;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或扩大征收范围、对象或延长征收期限的,计0分。(二)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收取非税收入款项,不擅自缓减免征的,计4分。擅自缓减免征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三)执收工作程序规范、资料完备的,计2分。否则,每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四)按规定撤销了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计4分;未按规定取消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将非税收入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外账户,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的,计0分。(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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