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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县农家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家乐的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出台的《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农家乐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以农民家庭为基本接待单位,以农业、农村、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农村活动、农民生活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主要特点;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知农家事、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的旅游项目。第二章农家乐的设立第三条凡经营农家乐的农户,必须向工商、税务、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第四条农家乐的建筑、附属设施和运行管理应坚持最大程度地保持和突出原汁原味的本地农家特色并符合消防、安全、质监、建设、卫生、工商、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五条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并将用于农家乐经营的,应当经建设、土地、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施工建设。第三章农家乐的管理机构第六条游客接待中心:农家乐所在地村委会为接待游客而专门设立的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的专门机构,并有明显标识、有农家乐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宣传资料等,设有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第七条服务配合部门:商业、旅游、安监、卫生、土地、消防、公安、工商、税务、质监、药监、食品卫生监督、农办、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在执行其部门职责的范围下配合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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