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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管理,根据江都市纪检委关于公用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建设局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结合大队公用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汽车使用1、大队汽车主要用于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各中队执行工作任务需用车时由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出证,报大队值班领导签发,驾驶员凭派出证出车,并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2、大队在编职工(拟、已退休人员)有重大事宜须用车(职工自身及直系亲属婚、丧事、重大疾病就医),在江都市区范围,由大队值班领导批准,出江都市区范围以外,由大队主要领导批准。汽油费、过路费由用车人自行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一切问题(故障、事故、违章)所需经费由用车人自行承担。批准人、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责任。3、外单位人员用车,须经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派车证,驾驶员凭派车证出车,并进行登记,所须一切交通(事故、违章)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承担。4、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大队车辆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若发生一切问题后果由当事人负全责。5、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用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造成车辆的一切损坏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并扣除当月岗位考核10-50分。第二条汽车管理、保养1、大队汽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在市政府定点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前须经办公室审查后,报大队领导同意才可进行维修。2、驾驶员(指定驾驶人员)要尽心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得带任何故障出车。绝不允许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特别是无证照人员。3、汽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其它地点须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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