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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xxx实际,现将有关请销假及假期待遇管理办法公布如下,请机关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请销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天数1天以内(含1天)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请假1-3天(含3天)的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5天(含5天)的须经副书记批准;请假5天以上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及各局、办负责人请假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2、无论事假或病假,都应持有请假审批表(请假条),并及时交由办公室存档,回来后应向办公室销假。
3、如因身在外地、急诊或时间上不允许不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相关负责人并通知办公室,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处理。
4、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岗位工资。
二、假期待遇
(一)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5天及以下的,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5天以上的,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含医院科室主任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因住院长期病假的,在出院后将医疗机构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2、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工资照发,扣发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②病假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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