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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透明、严管、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由县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其他可界定为县财政管理范畴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县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党政机关、公检法司及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三)县级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环保重大建设项目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扶持欠发达乡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
(五)与国家、省资金支持的配套项目;
(六)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规模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规划指导。
第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规模计划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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