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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机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工作效率提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省市县关于干部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做好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x办文〔2016〕22号)文件要求,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时间原则上在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如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以分段安排,最多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方式休假,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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