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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公务差旅活动,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xx县差旅费管理办法》(x财〔2015〕71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差旅费审批程序
(一)机关人员因公出差需根据参加会议、培训、调研、视察、检查等文件通知要求填报《xx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常委会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一份交办公室留存,一份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
(二)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回单位后,需在3天内填报《差旅费报销单》,交财务室初审后,由办公室主任、常委会主管领导审签报销。
二、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县境内公务出差
1、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因公下乡每人每天补助30元,每人每月报销总额不能超过330元(按照月正常工作日22天的一半核定)。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此项费用。
2、公杂费。工作人员因公下乡,由单位提供车辆的,不再报销此项费用;采取其他方式出行的,报销费用15元,同时不再报销与县域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公杂费每人每月报销总额不能超过330元(按照月正常工作日22天的一半核定)。
(二)县境外(xx市区及其他县市区)公务出差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如单位提供车辆的,报销标准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三)xx市外、xx省内公务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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