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要的资产,主要包括闲置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报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置换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或评估价于1万元的资产处置,由本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并报主管部门、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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