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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旗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登记手续。
本办法有关农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城镇下岗职工、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水库等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本办法有关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等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xx旗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规范、监督、培训等管理工作。
(一)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库,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培训、服务引导、政策咨询和登记备案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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