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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问题,即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应当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至今为止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1]。自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颁布以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围绕着这一法律的基本属性问题,就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2]。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3]。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专家和学者[4]。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民法范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竞争行为,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笔者认为,前一种观点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的。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属性问题,不仅是十分重要,而且也是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这不仅仅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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