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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特征单位犯罪范围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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