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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干部管理,稳定村干部队伍,促进村级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由乡党委下文的村党支部正副职和委员,以及经法定程序选举并由乡政府颁发《当选证书》的村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年限是指乡党委第一次下文任职或乡政府第一次下发《当选证书》到退休之日累计工作年限,在村工作年限和企业工作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任正职与任副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年龄是指干部本人户口年龄和档案年龄。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指村为乡辖行政村。
第二章村干部的任免及调动
第六条符合任职条件的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用。是乡党委管理的村党支部书记由乡党委下文任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的村委会干部,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村民直接选举后,报乡政府,由乡政府下达《当选证书》。
第七条凡符合村党支部书记规范化管理条件的,报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纳入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凡在村任正职不满10年、任副职不满15年的村干部,无特殊原因,无特殊贡献,一般不得调离本村工作。
第九条村干部自动离职,以及干部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不得享受任何待遇,不给予任何安排,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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