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学校食品卫生责任书
甲方:洛江区虹山中心小学
乙方:
生效日期: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学校食品卫生管理事宜达成共识,甲乙双方签定责任书如下:一、总则责任书中的学校食品卫生,是指由学校主办或托办及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对各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心小学以及各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职责,预防校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责任书适用对象为各学校、幼儿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学校1、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2、实行食品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应建立准入制度并与经营方依法签定承包责任合同。3、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并予落实;4、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5、学校应定时或不定时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6、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调离食品工作岗位;7、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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