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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 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一)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财产使用权等);(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三)依法批准此的其他国有产权。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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