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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我局公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科室、中心以人事局名义起草的公文(包括上行文、下行文或平行文)
二、考核标准
(一)公文质量标准
1、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符合实际,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2、行文关系、行文规则、行文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3、文种使用正确。标题简明、规范;
4、正文结构合理。主旨明确。重点突出,表达正确;
5、论证有理有椐。观点明确。重点突出;
6、语句符合语法、逻辑。严谨、精练;
7、主题词标引准确。抄送机关无误;人名、地名、数字、计量单位、附件、标点符号等标注准确无误;
8、文稿工整、清晰规范。无叠页、错页和漏页;
9、校对准确无误。印制规范美观;为了确保公文质量,以后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自行对打印好的文件进行校对,校对好之后再交办公室发文。
(二)公文质量等次标准
根据以上标准,将公文质量分为四个等次:
1、优秀公文。符合考核标准。质量优,无差错。
2、合格公文。符合考核标准,总体上较好。办文难度不大的公文无明显差错;办文难度较大的公文有个别一般性差错。
3、基本合格公文。基本符合考核标准。有少数一般性差错。
4、不合格公文。内容有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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