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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用卫星电话管理办法
应急用卫星电话(以下称卫星电话)是在重大突发事件所造成常用通信中断后,用来与外界联系的特种通信工具,为了确保其能在紧急情况下发挥最大的作用,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卫星电话的保管与存放
各使用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卫星电话、对讲机的保管,卫星电话、对讲机应存放于专用的应急通信专柜内,存放地点应为24小时有人值守的值班室,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震等)工作,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随时取出,投入使用。
二、卫星电话的使用
1、卫星电话是应急指挥的通信工具,必须经过应急指挥办公室的授权才可投入使用。如遇紧急情况,无法请示领导,可启用紧急预案,由各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授权使用,但使用后必须由领导确认,补办授权手续。
2、卫星电话的使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由网优中心组织、考核、认可,通过认可后才可使用,对于卫星电话的使用,各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有三人以上人员通过培训;对于对讲机的使用,各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有四人以上人员通过培训,每支代维队伍需保证两人通过培训。
3、卫星电话使用必须规范,凡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物品报废或其他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按当时价格进行赔偿。
4、卫星电话使用后必须做好使用记录,以附件形式加入应急报告内。
三、 卫星电话的日常管理
1、卫星电话必须保证电量充足,由保管人负责每日检查及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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