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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的管理,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和调配,充分发挥救灾物资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社会各界、各级慈善基金会、各级各部门安排、捐赠、调配的抗灾救灾物资。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摸清灾情,准确评估。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调配救灾物资,以民生优先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调配救灾物资,优先安排发放,并对受灾严重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及时归集和进行详细的登统计,做到捐赠物资账务清楚明晰、来去有帐、手续完备,并向捐赠方出具收据。
(四)救灾物资不得随意调整,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救灾物资的收发情况应当向社会和受灾群众及时、动态公示,做到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来源:
(一)各级慈善基金会捐赠的物资。
(二)社会各界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物资。
(三)其它捐赠物资。
第五条救灾物资按照以下具体情况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等生活困难。
(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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