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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县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以下简称案管室)和其他负有案件监督职责的业务室及岗位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委局和乡镇纪委、部门纪委、乡镇纪律审查协作区、部门纪律审查协作区的纪律审查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案管室及负有案件监督职责的业务室、岗位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流、督办;
(二)对纪律审查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依纪依法开展纪律审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纪律审查工作情况、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五)其他应当由案管室、相关业务室、案件监督管理岗位人员负责的事项。
第四条案管室对以下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需要有关党政部门、单位(机构)协助的,或者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二)督促乡镇纪律审查协作区、部门纪律审查协作区指导组对所包片区承办的问题线索及时跟进、加强指导;
(三)对接区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协调纪律审查互查互评工作,规范委局办案流程和标准;
(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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