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供销社综合服务社食品安全制度
一、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自觉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守法经营,生产、销售食品做到“五不”:
1、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食品;
2、不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中文标示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食品;
3、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失效变质的食品;
4、不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食品;
5、不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用合格食品,不生产、销售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伪造检查检疫结果的食品。
三、建立并执行食品购进查验制度,进货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索取进货发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其它质量标识;建立食品入库强台帐,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建立生产、销售台帐,认真填写消费者姓名、购货时间、所购商品名称、规格、等级、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
四、建立并执行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除对照入库台帐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每月对库存食品进行一次性清理,及时排队安全隐患。
五、建立并执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生产、销售台帐及时召回。
六、建立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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