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
一、职务与犯罪的关系
为便于问题的陈述,有必要对职务犯罪的概念作一个基本的描述。首先,“职务犯罪”不是一种罪名。现行刑法里共计有413种罪名,均无“职务犯罪”这一罪名。也就是说,“职务犯罪”表示的是职务与犯罪之间存在着的某种可能,或偶然的关系,不是必然的关系。换言之,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行为的人,亦即特殊主体。他们手中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且所犯之罪在客观方面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是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事实上,任何一项职务无不相应地担负着一定的职责。职责又根据职务而确定了一定的范围,职务与职责可以用圆和圆心作比喻,通过圆心可以在圆内作若干条相等距离的直径,任何一条直径的距离只要大于其他直径哪怕是极小的一点,都势必超过临界点,超过部分轻者就是违纪,重者即为犯罪。同样可以用圆和圆心来比喻法律的作用。圆心就是法律,圆直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活动范围,全党全国人民均只能在此范围内活动,圆周就是法律与犯罪的临界限,超逾临界限就是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职务犯罪的原因多样,不便一一枚举,但追根究源,其根本的原因唯有一种,思想变质。思想越轨了,什么违纪违法的事情都做得出来。
毛泽东同志说过:我们的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我们的所做的一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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