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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听证制度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直接源于对外国有益的行政法制度的借鉴和运用,并且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也不长,因此无论是在立法、理论研究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均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在对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和享有的权力及听证笔录的效力等方面作理论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启示。
一、行政听证制度概述
“听证”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制度,它源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正义观念之听取两方面意见的法理,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称之为“司法听证”。后来,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而移植到立法方面,形成了立法听证制度。20世纪初伴随着政府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对公民的个人权利构成了严重威胁,于是听证被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
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王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听证有三重涵义:其一,听证是行政相对方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其二,听证是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其三,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听证的根木性质是公民运用这些程序上的参与权利,抵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
行政听证制度虽然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把行政听证制度与行政决策行为结合起来有重大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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