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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剖析
2008年3月至5月,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营业部综合柜员朱某,利用其任前台综合柜员,负责储蓄、取款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到储蓄存款而迟延入帐,且以后次挪用公款归前次挪用公款的方式,多次挪用xx县交警大队、xx县运管所等单位存款,转存到朋友曾某某的金穗卡上用于炒股。5月8日,朱某挪用xx县百和镇计生办上缴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6万元以归还之前挪用的款项。5月13日被单位检查发现。案发前,朱某已退清全部赃款。2008年7月17日,xx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朱凌作出有罪判决。xx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认真分析,发现有的银行及公职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正确的消费观。有的银行公职人员热衷于生活享受,热衷于超前消费,不能合理地计划个人开支,入不敷出,因此埋下祸根。如朱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所说:“主要是我平时朋友多,面子思想严重,生活开支大,将曾某某的准贷记卡消费透支了几千元”。
2、法纪意识淡薄。有的银行公职人员平时不加强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培养,不认真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致触犯法律也不知道。正如朱某所说:“我透支了几千元没有钱还,因此想到了挪用存款去炒股赚钱来弥补亏损,赚了钱好归还透支款,没想到触犯了法律”。
3、对帐制度不完善。面对有的单位储蓄户在月底或固定日期对帐,有的银行对帐制度不完善,没有及时、合理的对帐制度,造成个别银行公职人员钻空子。如朱某所说:“只要在单位对帐之前归还,只要期末对得起,一般不易被发现。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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