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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其侦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没本质区别。但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不同在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没有外部监督,我国目前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监督只是内部监督,通过将内部的侦查部门与审查逮捕,起诉部门的分设来实行内部监督。
一、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程序的监督缺乏立法上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作出规定,这一方面降低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给这种监督的真正有效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侦查对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就很难找到适当的救济程序,不利于被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
(二)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现代刑事诉讼模式呈现出控、辩、审三方的三角制约结构的原因是职能的分立更有利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职能的分离之首要要求就是职能的独立,同一主体不应该同时承担两项相对应的职能,不然职能分离的目的就很难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对可能侵犯当事人权益的程序进行监督。要想实现监督的有效性,就必须实现监督的独立性。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自主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原因所在。然而,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中却出现了例外。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领域的这种内部的监督很难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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