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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工作交流材料:浅析行政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责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作出的重要分类是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制定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措施或命令或决定(不针对特定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直接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等。 对行政行为的规范是指为行政行为建立一个正确的行为模式或标准,同时指导行政行为按正确的行为模式或标准运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在行政行为偏离或者背离规范的行政行为时,依法予以督促、干预、纠正等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规范与监督 (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两个基本实体特征:一是合法性;二是科学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抽象行政行为的科学性是指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或制度保障。 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两个基本实体特征:一是合法性;二是合理性。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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