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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地位分析和立法的思路浅议
根据<法制日报>的相关报道:xx公司xx分厂职工xx,在xx年,xx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响应号召为新公司的成立入股,并参加经xx总工会批准成立的职工持股会。在xx年8月,他申请辞职,经公司研究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xx辞职后,持股会理事会于xx年9月18日召开会议,讨论退休及辞职职工的股权问题,并形成如下意见:辞职职工已不是本公司内部职工,根据持股会章程辞职人员原有的股权由持股会自辞职之日起收回,持股会会员资格随之取消;股权收回后的收益为持股会会员享有,收回的股权处理由持股会全体会员年终大会讨论决定。但是xx说:“我辞职了,但依然是股东啊!”xx对此不解并因此提起诉讼,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对其股东的身份不予以确认,但是在本案件中留给人们的主要思考: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却时刻萦绕的心头,现在仅做以下分析:
一,职工持股会在中外实践中出现的合理性.
职工持股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可以追溯到大正时代,普及于昭和30年代后半期。人们称这种制度可以形成安定股,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我国在股份制试点初期曾实行过“内部职工股”。这种做法的背景是允许设立不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加之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对其规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所以,1994年6月19日,原因家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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