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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持股的法律问题初探
职工持股制度由来已久,在美国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可以追溯到大正时代,普及于昭和30年代后半期。人们称这种制度可以形成安定股,促进职工财产的形成,确保和发扬职工对公司的归属意识和忠诚心。
我国在股份制试点初期曾实行过“内部职工股”。这种做法的背景是允许设立不规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加之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则对其规范,造成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有的以法人名义购买股份后分发给个人,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一个源头。所以,1994年6月19日,原因家体改委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现在人们提倡的“员工持股制”,是在接受“内部职工股”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经验,作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可以加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增加员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而且可以使员工股份的制衡力量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体现,达到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关心与参与。
尽管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企业以工会持股会的名义代为职工持股,但是在立法上始终没有对工会持股以及持股会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相关的规定仅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和各地方性立法上。法律规范的空白往往会给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对职工持股尤其是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形式和法律相关问题予以分析,以期对将来国家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职工持股有所借鉴。
一、内部职工持股形式
通过内部职工持股设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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