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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机动车车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的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行为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辆停放,包括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及两侧、公共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各单位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停放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辆需要停放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
(库)或者道路临时停放点内。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放点由县建设局和县交警大队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予以设置。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各单位停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及有关规范进行设置,所有停车场(点)均实行划线停放车辆。
第五条城区文明示范一条街及交通严管一条路等主干道路段,原则上不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人行道设置摩托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点,或在支路和相邻内街设置小汽车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第六条城区道路沿街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停车场设施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原则上不再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由县城管大队进行管理,道路临时停放点由县交警大队管理。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各单位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向规划部门提出经营性停车场选址的申请,由规划部门审核经营性停车场选址,并出具经营性停车场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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