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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摘要】该文多角度地分析了入世后我国银行法律制度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必然性;在比较西方国家几种混业经营模式主要特点和长短处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方案,并对相关的法律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
【关键词】分业混业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异业子公司
【正文】
我国银行法律制度在入世后必将实现从“分业”到“混业”的演变,这已是经济法学界人士的共识。但如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与法律建构却不多见。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我国银行法律制度从“分业”走向“混业”的必然性银行分业经营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30年代的美国。作为1929—1933年严重金融危机反思的产物,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一项银行法案,即《格拉斯—斯蒂格示法》,正式确立了美国银行分业经营体制的法律模式。此后,这种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设立“防火墙”的作法陆续为各国所仿效。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分业经营模式,是从1995年7月1日《商业银行法》的实施而开始的。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应该看到,分业经营制度对于阻止当时我国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继续生成与漫延,降低银行业的经营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过重要作用。然而,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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