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原则。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分类考核原则。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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