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临时顶岗人员)。
二、考勤方法
(一)中心工作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45,下午13:00-17: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45,下午12:30-16:30。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
(二)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指纹和面部识别考勤制度。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均实行指纹、面部识别考勤,共三次。考勤时段为上班9时之前,中午12时至12时30分(冬季)或中午12时至13时(夏季),下班16点30分(冬季)或17时(夏季)之后,在此时段外的均视为无效。超出上班或提早下班时间输入的记录视为迟到或早退,上班超出1小时、下班提早1小时输入的记录视为缺勤。因停电、考勤识别机故障等原因无法实行指纹和面部识别考勤时,职能科室按实际情况掌握。
(三)中心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值班领导或窗口巡查领导小组进行日常巡岗检查,如发现未请假离岗人员将进行登记,20分钟内未到督查科说明情况的,视为脱岗。
三、请销假规定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前按规定履行请假程序。假满后,需按时销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请假(公出、病事假)1天及以内的,先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在中心管理系统提交请假信息。
(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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