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点科室(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内控机制,拓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升预防腐败工作实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局重点科室(单位)、重点岗位、重点人的监管,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重点监管的对象,是指有行政权力的科室(单位)为重点单位,以管人、管财、管物、负责审批等为重点岗位,涉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的行政人员为重点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单位)应当着重围绕就业资金、社保基金、扶贫资金、人事考试管理、职称评审、财务、人事任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行政审批等重点岗位、人员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第四条各重点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所分管岗位、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实行公示制。下列内容必须予以公示:
(一)岗位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以及单位职责的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
(二)审批制度改革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审批的手续要求、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办事时限;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缴费办法、监督机关及投诉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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