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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机关组织性、纪律性,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保障水平,结合机关事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规定
1、严格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上午工作时间为8:00-12:00,下午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局办公室另行通知。
2、坚持点名讲评制度。每天早上8点准时点名,并对当天点名情况进行讲评。
3、上班时间开始后10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4、坚持考勤制度。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组成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员迟到早退情况时行检查,并做好考勤,每月月底对考勤情况进行公布。
5、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6、上班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闲聊、玩游戏、办私事,不准擅离办公室或中途外出办私事。
二、请销假规定
1、个人因公开会、出差、外出办事,应按提前向科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请假并获批准后方可离开,不办理审批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个人因事、因病请假,应按规定及时填写请假条,经科室(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过3天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交由人事科存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填写请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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