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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中心统一配备的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二条中心国有资产要专人保管使用。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和移动固定资产,违者要追究责任,如造成损坏的,要赔偿一切损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中心办公室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收回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心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不准用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对内和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得用于经营性的承包承揽,更不能作为个人创收的工具。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固定资产损坏后的修理,属于正常范围内损坏的,由使用部室申报,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修理。未经中心分管领导核准自行到外修理的,其修理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负,本单位不予报销。
第七条固定资产移交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室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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