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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制度
第一条不得独资经商办企业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得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四条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第五条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六条不得违规将个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挂靠企业领取报酬;
第七条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到企业违规任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或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第八条不得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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