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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作风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整治“为官不为”问题,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市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接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范围和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依纪、有序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淡薄,言行不当、散布谣言、搬弄是非、制造事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注重学习,思想僵化,思路不清,上级精神吃不透,形势任务不熟悉,面对工作束手无策、无所适从,能力素质明显低下的;
(三)精神萎靡不振,事业心责任感不强,进取意识差,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思想消极颓废,工作标准不高,不积极主动,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敷衍了事的;
(五)法纪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对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等文件和讲话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党内生活不正常,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六)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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