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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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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食品安全作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它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国家形象,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对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而且对原来的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原来有1.5万字,新《食品安全法》增加到3万字,这部法律通过以后,收到国内外广泛的高度评价。今天,主要向各位领导介绍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 切实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
新《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总的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通过监管理念、体制、制度、机制方式等创新,着力解决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一系列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大政治问题
中央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未来,能不能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必须下最大的气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
食品安全问题燃点低、触点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必须把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来进行部署。
3.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
中央强调要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对食品药品安全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能要整合、机构要统一、队伍要专业、制度要从严、监管要规范、执法要公正,要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协调性、执行力和权威性。
4.建立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共治,需要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要加快构建起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格局。
5.建立食品安全的最严监管制度
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起一套具有普遍震慑作用的监管规则,构建严刑峻法的制度环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第二节 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们国家从新世纪开始,始终在不断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从2003年我国着手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以来,进行了十多年的改革,到2013年建立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决定对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当中明确提出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这里面明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有几个部门,一个是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1.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食品安全法》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信用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当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过程的监督;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同时它也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管,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的体制。
除了上述具体监管部门以外,《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三节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
风险治理是理解整个《食品安全法》的一把钥匙,把握了风险治理这把钥匙,就掌握了食品安全的本质、食品安全的核心和食品安全的精髓。新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要强化食品安全的风险治理,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条也是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它确立了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五个方面的原则:
1.确立风险分级制度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的约谈制度
责任约谈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是多年的实践表明责任约谈对于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食品安全法》第11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11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这两条规定可以把责任约谈分三类,一类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第二类是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第三类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整改,约谈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档案或者记录,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分别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5. 建立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制度
第四节 强化食品安全全程治理
对食品安全治理,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治理,食品安全生命周期的治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里面的全程控制,也就是讲全程治理,美国有一个经济学家,他也是从事食品研究的,他写了一本书叫做《食品恐慌》,也叫《食品终结》在这本书里他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食品作为一种经济命题和一种生物现象,其两种角色之间的鸿沟就是今天我们所要应付的最大挑战,食品有两个生命,比如:一个黄瓜,拿到黄瓜以后,我们看他有一个生命叫自然生命,在正常的条件下,七天以后可能会腐烂,不能进行消费,他认为这叫自然生命,同时,食品还有一个生命叫商业生命,食品的生产者想要这个商业生命尽可能不断的延长,比如正常生命是七天,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可能想变成14天,他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比如:经过辐射等等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手段使其增加到14天,但也有些商人不满足于14天,可能希望达到21天,他就会采取一些违法的手段,比如说使用添加剂等等使它达到21天,这时候就会发生一种现象,就是食品的自然生命和商业生命,也就是作为一个经济命题和作为一个生物现象之间,正常的应该是合一的,而这时就会发生分离分裂,形成一个鸿沟,这个鸿沟就是我们要应付的一个最大挑战,新的《食品安全法》在全程治理方面有很多新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追溯分三个层面,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部门之间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追溯的主体责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保证全程追溯得到落实,食品安全法还明确了,比如首付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产品召回制度、惩罚赔偿制度、职业打假机制等等来促进全程追溯制度的落实。
2.加强产地与源头把关
从农田到餐桌,我们国家最早有两部法律来进行调整,前面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面是《食品安全法》,两法之间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对有关农药投入品作出规定的,适用于《食品安全法》,而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源头把关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在总则第11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第49条进一步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3.强化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从种植养殖到最终消费,他的过程应该是比较复杂的,食品安全法第4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包括贮存、运输、装卸、包装、保鲜等一些方面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33条进一步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贮存、食品、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上述相关的规定。
4.完善问题产品召回制度
5.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节 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治理
食品安全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应当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多年来,经过社会的共同探索我们已经确立了食品安全共治的格局,就是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的大格局,新《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很多内容,它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食品安全贡献褒奖机制
2.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4.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作用
5.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节 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治理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或者本质概括起来就是一种责任关系,新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它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要求。《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在责任方面特别强调要使责任更加清晰,履责更有保障、尽责更加到位、追责更加科学。
1.特别强调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经营者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按照商事主体责任自负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所以《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比如:要建立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投入品的管理等等,很多特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网络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批发市场、企业用餐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健食品生产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生产者等等,每个特殊主体都有许多特殊的义务。
2.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新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许多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食品安全能力建设、整合检验资源、综合治理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等等。
新的《食品安全法》为了使食品利益相关者各方的责任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使纸面上的法律转换成行动上的法律建立了很多机制来鼓励和约束。他们能够认真的履行《食品安全法》,也是通过建立起自律和他律、褒奖和激励等多方面的机制,比如:绩效考评机制、责任约谈机制、能力抽考机制、信用奖惩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使每一个利益相关者能够达到“不用扬鞭自奋蹄”的一种效果。
3.强化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提高财产罚数额
新《食品安全法》坚持刑事责任优先原则,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财产罚的力度,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
4.加大经营者资格处罚的力度
5.加大信誉处罚力度
6.加大对“多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过去有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常是大错误不犯但小错误不断,有时难以对他进行处罚,新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加大食品安全责任连带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的连带;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连带责任;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机构连带责任;
(4)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
(5)有关广告的连带责任;
(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8.确立首负责任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是为了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如果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了既可以向销售者追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向谁追偿谁就要承担首负责任,要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9.加大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大家现在可能比较关注,现在我们的职业打假人往往就是利用惩罚性赔偿这个条款向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来进行赔偿来进行索赔从而进行职业打假。
第七节 强化食品安全智慧治理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食品安全立法是一个智慧的技术,《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坚持理念现代、价值和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它体现了我们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食品安全法》一共有154条涉及到方方面面,在立法过程中首先要特别强调价值和谐,比如: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当中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这本身就是一个高超的艺术或者是一个高超的智慧,比如: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监管发展与服务的关系;分散、统一与综合的关系;制度、机制与方式的关系;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关系;中央、地方和基层的关系;鼓励、允许和禁限的关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关系;改革、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诸多关系当中,《食品安全法》要体现食品安全的规律同时也要体现到各个方面的价值追求。新的《食品安全法》的智慧治理应该涉及到很多方面,在这里面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界定地方标准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关于地方标准,新的《食品安全法》做了很多修订,在第29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凡是全国流通的食品,地方是不能制定地方标准的,只有地方特色食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够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范围和原来相比较就会大大压缩,有利于全国统一食品大市场的形成。”
2.科学界定企业标准的地位
新的《食品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安全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如果企业定制了高于国家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标准的,没有履行这样的一个标准,这时候怎么来做,是否给予处罚?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这里没有规定,因为如果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如果企业没有做到,就给予处罚,企业的标准制定就会陷入一种困境,就很难做到鼓励企业制定更有市场竞争力的标准。当然,法律没有规定处罚并不等于没有其他措施来进行,比如:如果企业制定了高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真正执行,这时候又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仅仅违反了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管部门可以进行责任约谈,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也可以进行一些民事方面的赔偿。
3.食品安全标准的联合制定
第27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制定。”
4.对食品产生经营小单位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一般是从五万元为起点,是比较严的。但是对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食杂店等等,这个处罚都感觉到普遍偏高,怎么来做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来执行。
5.经营者无过错减轻处罚
从农田到餐桌的过程,每一个主体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有的经营者可能履行了进货检验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经营者对每一个进货都必须检验,如果将来销售的产品由于内在的缺陷,消费者向经营者来要求处罚性赔偿,则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检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的来源,可以免除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标签一般瑕疵免除处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款十倍的价款或者是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新法除了坚持严格以外,强调科学精神、智慧治理,所以新法又规定:“如果食品的标准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使用惩罚性的赔偿,”比如:食品标签里面应该写成“千克”,但他没有写成“千克”写成“公斤”,这种情况下它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是他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种瑕疵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7.复检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的《食品安全法》强调了行政管理效率大大提高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复检的效率。
8.快检确认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快速检测方法才具有法律的效力的,才有利于提高检测工作的覆盖率和检测效率。
最后做一个总结
食品安全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比其他国家更复杂、更敏感、更艰巨、更紧迫,国家经过不断的努力、不断的探索,使我们的食品安全尽早的走到世界前列。未来的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方向,我们要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的治理规律、积极推动食品安全从粗放治理向精细治理、从被动治理向能动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来转变,来进一步提高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
我们仅从以上七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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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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