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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发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带有保密级别的项目立项批文);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抢险救灾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具有专利证书并在专利保护期内)和专有技术(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证明)的; (五)续建工程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无法通过招标按排另外单位进行施工,申请由原单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六)工程项目属外资(含港澳台)、个体、民营企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 (七)其它特殊情况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办理直接发包相关手续。 第四条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经市(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批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市(县)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二)在市(县)招标办登记办理监理招标手续; (三)工程项目具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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