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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内容摘要】(二)公益性岗位上岗协议的解除1、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上岗协议:(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3)连续或累计病假、事假、旷工超过聘用方管理制度规定期限的;(4)不服从管理,私自离岗或调换、转让岗位的;(5)违反聘用方有关规定、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聘用方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6)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7)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随时通知聘用方解除上岗协议:(1)在试用期内因故不能上岗的;(2)聘用方未按上岗协议支付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文】 为解决就业问题,扩大再就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了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自推出以来,确实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出路,使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有所改善,同时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也为社区带来了一定的益处。主要包括: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保洁、门卫、食堂、车辆管理、绿地养护以及环卫清扫等岗位。由于公益性岗位人员都是四、五十岁的下岗职工,所以比较难管理。新兴街道劳动保障所为加强管理,特制定了一套管理办法。(一)公益性岗位的管理(1)街道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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