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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狱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及经营成本,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属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狱国有资产、监狱企业国有资产坚持统一管理、用管结合的办法。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监狱履行职责或监狱企业正常运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监狱固定资产(监狱改造用固定资产)和监狱企业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得用监狱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监狱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监控、侦察、警务设备等。单位价值不足1000元,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监狱企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资产配置是指监狱为保证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监狱国有资产管理科协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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