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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重点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与有效保障,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程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省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三)1亿元以上的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项目;
(四)3千万元以上的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
(五)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骨干技术改造项目;
(六)重大的利用外资项目;
(七)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重大的利用外资项目外,上述项目应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各个阶段的项目,可列为市重点前期项目;处在开工建设至竣工前这一阶段的项目,可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又分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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