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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医院在医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一、重大事项范围及请示报告时限1、上级党政、市卫生院关于卫生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有关领导对工商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在本地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情况,各部门应在传达贯彻或作出决定、批示后按规定的时限向院有关部门报告。2、与卫生工作有关的群体上访、请愿、罢工、罢市、围攻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水灾、火灾、疫情、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重大情况,抢劫、盗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及其他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向院主管领导报告。3、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或经费支出等事项应按照《财务内部管理制度》、《重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或相关部门请示。4、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干部,应在立案调查当日将情况上报。5、各科室在医疗工作中查办的重大案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医院请示报告。6、各科室认为有必要向医院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1、属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文件、决议、决定的,要报告贯彻落实的主要情况、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2、属工作打算、设想的,要报告工作的方案、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的结果。3、属重大或突发事件的,要报告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主要情况和原因、后果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来不及全面掌握情况的,先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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