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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农村信用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诚信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二、联社监察保卫部是诚信举报工作的主管部门。辖内各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联络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三、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五、诚信举报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三)向职能部门或有关机构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改意见;(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七)其他职责。六、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实事求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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