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谈话制度

投稿人:xk00… 发布时间:2005/5/31 投稿交换  申请VIP 全文7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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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制度

一、为加强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院领导与干警的联系,畅通院领导与干警的联系渠道,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院党组成员应当定期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与干警谈话活动,了解干警的思想,掌握干警的动态,督促干警的工作,关心干警的生活。

三、部门负责人应当经常与本部门的干警进行谈话。发现本部门的干警思想上、情绪上有消极反应或违法违纪倾向时,应当及时找该干警谈话。如谈话后仍不见效,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得知情况后,应及时与该干警谈话。

四、干警对院内的各项工作有意见或有建议,可以向主管领导或其他领导直至检察长提出。院领导应当予以认真地接待并向院党组反映。

五、干警对本院工作有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提出,私下散布言论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全体干警大会检查、直至经济处罚。

六、院领导对干警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能够在本职工作权限内解决处理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

七、院领导对干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解决、不汇报的,由院党组视情节予以处理。

八、本部门干警被分管领导、检察长进行诫勉谈话一次,而该部门负责人未因此事项与干警谈话的,或分管领导指示部门负责人应与本部门干警谈话,而部门负责人在此前未与该干警谈话的,视为工作失职;发生此类现象两次以上的,视情节对该部门负责人予以处罚。

分管领导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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