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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制度
一、诫勉制是检察长对领导班子成员、主管检察长对主管科室的负责人和干警、科长对主管科干警的警示告诫制度。
二、诫勉内容:检察干警违反有关制度,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接受党组织或领导的诫勉。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的礼品、宴请的;
2、借工作之便向其他单位勒、卡、报、要钱物的;
3、办案中因主观重视不够出现失误的;
4、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影响、干扰严格执法,泄露案情没有造成后果的;
5、违反办案制度、办案程序造成影响的;
6、接待群众、受理案件故意刁难、推诿,引起群众不满的;
7、对案件线索转报不及时、贻误时机,影响案件查处的;
8、因不负责任,业务工作或其他行政工作出现比较严重误差的;
9、工作不努力,未按时完成岗位责任、工作目标或院里交给的工作的;
10、参与赌博、酗酒失态或经常进入营业性舞厅、酒吧娱乐的;
11、形象不端,在社会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12、对院领导交办的工作拖着不办,不能按时完成甚至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13、驻在检察室不按组织原则办事,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的;
14、违反赃款、赃物管理规定或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赃款、赃物丢失、毁损的;
15、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较大失误的;
16、私用或私自借出技术设备并造成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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