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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xx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单一法人客户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对单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必须做到“先授信、后用信”,遵循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农村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与主体 第六条凡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统一授信,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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